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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记者 潘明华)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规定了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
与此前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相关管理文件相比,在许可范围方面,《管理办法》将商场(店)、书店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面积提高至1000平方米以上,并取消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和棋牌室等公共场所核发卫生许可证。在精简申请材料方面,《管理办法》不再要求提交“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通过提醒、督促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查验以履行监管职责;取消“为公共场所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要求;办理补发时不再要求提交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在完善审批流程方面,《管理办法》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缩减现场审核环节,实现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简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部手续;通过取消听证环节,增加事先告知步骤,既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又大幅缩减撤销许可决定的时长和行政成本;取消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