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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就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对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6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