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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要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强调,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